党支部工作规则集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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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在社会基层单位中发挥核心作用。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党支部工作规则集合6篇,欢迎品鉴!

党支部工作规则1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党支部工作规则2

 遵照《党章》和省直机关党工委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党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机关党委和党支部工作规则,以保证机关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机关党委全体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上级有关精神,讨论本单位工作意见,处理重要党务工作。

  2、机关党委每年一般召开2次党务工作会议,全体党支部书记参加,主要内容是安排部署机关党建的重要工作,讨论机关党建的有关问题,总结交流党支部工作的经验。

  3、机关党委定期收集、分析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情况,掌握机关的思想倾向,重要问题及时向厅党组报告。

  4、机关党委每年组织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上党课不少于2次,一般由厅党组和机关党委成员讲课,也可请有关部门领导讲课。

  5、机关党委每年定期向省直机关党工委、厅党组和党支部书记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听取上级指示和群众意见,改进机关党委的工作。

  6、党支部委员会每两月应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精神,分析党员思想,研究支部建设,处理党务工作。

  7、党支部或党小组每月应组织一次党日活动,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汇报党员的思想情况,讨论本支部的有关工作,也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学习活动。

  8、党支部每年结合年终总结,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发动群众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政等方面进行评议。

  9、党支部每半年应向机关党委汇报一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党员思想情况、发展对象情况、支部工作情况等。

  10、建立《党支部工作记事簿》,党支部应将平时召开会议、组织活动、开展有关工作的情况,及时认真地记入《党支部工作记事簿》。

党支部工作规则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厅党支部(包括党总支,下同)建设,进一步实现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把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服务机关建设的大局,结合本处室、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全面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党支部支持和协助本处室、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本处室、本单位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都应成立党的支部。

  第六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一般情况下,支委会由3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群工)等委员。委员较少的支部,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支委会应由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观念强,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一般应推选党员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委候选人(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委会每届任期2年。在任期内,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增选。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八条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其所选出的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定、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党员和职工队伍的素质。

  (三)教育和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和党员义务,做到勤政廉洁,遵纪守法;保障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四)认真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

  (五)做好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提供党员政审和鉴定材料。

  (六)经常分析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准确把握思想脉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行政领导调解矛盾,理顺关系,为顺利完成中心任务和加强处室、单位全面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关心群众生活,了解和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支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推进处室、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七)组织考评党员;配合机关党委对自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八)领导和支持工、青、妇群众组织独立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第四章 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和支委会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五)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组织和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六)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协调支委会成员间的关系,指导和支持支部委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积极性。

  (七)协调单位内行政工作和党群组织工作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完成。

  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

  第十二条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支部领导组织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

  第十三条宣传委员的职责: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管理有关党内文件;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倡导开展群众性的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活动,协助做好本处室、本单位“优秀论文、优秀调查报告、优秀机关公文”评选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围绕党的工作重点和本处室、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了解掌握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指导本处室、本单位共青团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支持、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团组织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工作;了解青年的思想情绪和要求,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团支部的工作情况,对团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群众工作委员的职责: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并帮助创造必要的条件;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搞好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支委会集体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度

  重大问题必须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部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经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范围内享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应召开1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支部党员大会议题: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听取和审议支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

  支委会。支委会是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关。支委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支委会根据需要召开,全年应不少于4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支委会议题:结合本处室、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研究发展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对党员的奖惩;研究党支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等。

  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党小组会议题:组织党员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党小组分配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党课制度。除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外,党支部每年至少应结合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实际组织上2次党课。处室主要负责人(党员)每年必须亲自上一堂党课。

  第十九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支部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条思想情况分析制度

  党支部每半年分析一次人员思想情况。其基本要求是: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真实思想情况,准确把握思想脉搏特别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及时性、预见性、有效性。人员思想的分析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党员民主评议,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作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报告工作制度

  支委会每年年终或换届改选时,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支部每年2月底以前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章 党小组

  第二十三条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小组在党支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党小组的划分,要根据本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等方面的因素来考虑,还要注意同行政组织相适应。一般应以处(室)、单位为单位来划分。1个党小组不应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党员人数少且便于开展活动的党支部,可不划分党小组,党员的组织生活、学习等活动,由支部书记直接组织。根据机构变动中党员人数的变化,要及时建立或调整党小组。

  第二十五条党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党员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定期召开党小组生活会,组织党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按时交纳党费。

  (四)关心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五)协助支部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以及收缴党费等项工作。

  (六)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党小组一般设小组长一人,由本小组党员推选产生或由支部指定。党小组长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党小组的会议,组织本小组党员积极开展党内各项活动,保证支部的决议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七章 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党员学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每月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和支部自行安排的学习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天。党员教育可采取讲党课,举办讲座、报告会、演讲会,组织座谈、参观以及收看教育录像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

  第二十九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2个月,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党员外出执行任务回来要及时汇报。支部要及时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支部的有关活动内容。

  第三十条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仍在原支部交纳党费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一条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支部每月15日以前将党费交到上级党组织,每年年终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布党费支出情况。

  第三十二条及时表彰先进党员,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适当处分。上述情况均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报送下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把关,严肃纪律,禁止突击发展和降低标准照顾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十五条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处室、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在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正面教育和鼓励。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审查同意后,便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情况)。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三)进入考察期。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要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教育,分配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

  (四)确定为发展对象。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要形成书面意见)、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五)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支部可以申请机关党委以函调的形式了解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六)短期集中培训。要组织发展对象参加机关党委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班,时间一般为五天(或不少于四十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培养后超过三年才被发展的,要重新参加培训。

  (七)报机关党委审查。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机关党委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八)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九)填写《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发展对象按照要求填写好《入党志愿书》。

  (十)支部大会讨论审议。主要程序:

  1、党小组介绍培养考察的情况;

  2、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的情况;

  3、申请入党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4、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7、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不能少于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太多的,一般也应改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支部大会表决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8、支部大会表决后,应将形成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及时报机关党委审批。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入党的人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进行入党宣誓。

  (十一)机关党委审阅材料,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并向入党申请人所在支部发出通知。

  (十二)预备期的培养考察。预备期为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十三)预备党员转正。预备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机关党委审批。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九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针,紧密联系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正确原则,综合运用思想引导、行为规范和利益调节等多种手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第三十七条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结合财政工作的实际,通过有效的教育、引导,着力建设一支符合新时期行为规范,即: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的国家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八条支部领导要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调动和发挥支委、党小组长、党员行政领导干部等思想工作骨干的积极性,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特别要注重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

  第十章 党内监督

  第三十九条党内监督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维护党规党纪,防止和纠正党内错误倾向,揭露和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保证党员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十条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

  第四十一条支委会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党支部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其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能否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搞个人说了算。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任用干部。

  (七)能否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勇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党支部实施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年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按时召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会后要将主要领导同志的发言记录和整改措施报上级党组织,并监督其认真整改。

  (三)掌握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支部换届改选和每年年终总结时,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按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党风廉政检查。

  第十一章 党支部和群众组织

  第四十三条党支部领导本处室、本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经常听取他们的汇报,指导他们的工作。协调行政领导和群众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党支部要支持本处室、本单位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积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二章 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五条换届选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制度。

  第四十六条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四十八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力,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四十九条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本届支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提出下届支委会的组成原则,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会议议程等。

  (二)组织酝酿、推荐下届支委会委员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支委候选人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的百分之二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并征得原则同意。

  (三)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拟订选举办法(草案),并由支委会集体讨论通过。

  (四)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1、宣布大会开始,奏(唱)《国际歌》;

  2、清点人数(出席会议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3、通过会议议程;

  4、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

  5、审议工作报告(可省略或放在会后进行);

  6、通过选举办法(草案)、委员候选人名单、监票人名单;

  7、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8、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当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在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中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从落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再重新进行差额投票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9、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10、新当选的委员代表讲话;

  11、到会的上级党组织领导人讲话。

  (五)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讨论各委员的具体分工。

  (六)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并做好会议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机关党委将依据相关规定每年对机关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处室、单位,党总支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党支部工作规则4

经省委同意,四川省8月14日印发《村党组织工作运行规则》。全文如下:

村党组织工作运行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村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提升政治引领和服务群众能力,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领导本村工作,支持和保证村民委员会和本村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众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第三条 村党组织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落实党的政策、带领群众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堡垒。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等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

第五条 在以建制村为主设置党组织的基础上,也可按照地域相邻、产业相近、功能互补的原则,跨村组建联合党组织。

第六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名额和职位设置由县(市、区)党委根据建制村人口数量、幅员面积、工作任务等确定,一般设党支部的村配备3至5名委员,设党总支的村配备5至7名委员,设党委的村可适当增加委员职数。设党总支或者党委的村、建档立卡贫困村,村党组织可增设1名副书记。

第七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书记人选应当报县(市、区)党委审核;委员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

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村党组织的负责人。

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审核备案管理制度,村党组织书记的调整和撤换,按程序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提倡村党组织委员或者党员依法兼任(担任)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充分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村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本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十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村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村党组织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同时向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组织,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村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书记主持村党组织全面工作,协调其他委员的工作,对村党组织工作负主要责任。村党组织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村党组织委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村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村党组织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半年至少向乡镇(街道)党(工)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健全和落实村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问责制度,每年村党组织书记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1次抓党建工作专题述职,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精神为前提。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议事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凡属村党组织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上级或者村党组织没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六条 凡属村级重大事务,都应当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决策实施,一般程序是:

(一)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积极发挥党员联系服务群众作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意愿。

(二)村“两委”商议。对提出的议题,村“两委”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在提交村“两委”商议前,村党组织书记应当提前与村委会主任进行沟通。

(三)党员大会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对议题进行审议,根据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五)表决结果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并通过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其它方式进行公告。

(六)实施情况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十七条 属村党组织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应当按程序报批。会议形成的决定须有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村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商议本村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不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列席。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定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村党组织每年至少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报告,研究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遇到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除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并迅速报告外,不准先决策后请示。因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带头按照规定参加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村党组织书记与其他委员、其他委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聚焦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巩固发展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十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途径,村党组织必须长期坚持。

第二十二条 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 1次,具体时间根据需要确定。党员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定期听取、讨论和审查村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村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制定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三)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四)选举产生新的村党组织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村党组织委员。

(五)讨论决定村党组织的其他重大问题。党员大会由村党组织委员会召集,村党组织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主持。党员大会涉及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不是村党组织委员的村委会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主持。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向召集人请假;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第二十四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 1次,负责组织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党员鉴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受新党员和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每年应当制定党课教育计划,每季度上1次党课,也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党课一般由村党组织书记授课。按照县、乡统一安排,也可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派员或者第一书记等授课。党课内容要以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主要内容,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学习,也可以结合本村工作和党员思想实际确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 村党组织每半年召开 1次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每名党员联系思想实际,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学习情况,检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决议的情况,检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接受与会党员、群众的批评。

第二十七条 村党组织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对每名党员进行评议。对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稳慎处置。

第二十八条 村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党日活动一般每月开展1次,每个党日活动应确定1个活动主题。

第六章 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健全和落实村党组织定期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至少向村党组织报告1次工作情况,村党组织根据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健全和落实岗位目标管理制度。村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本地实际,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每年要办的实事,报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作出公开承诺。

第三十一条 健全和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健全坐(值)班制度,每天轮流安排1名村干部到村级活动场所坐(值)班。建立不胜任不称职干部调整机制,对不履行承诺、出现重大问题的,劝其辞职或者按程序罢免。建立请销假制度,村党组织书记临时外出,应当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口头请假,外出3天以上的应当书面请假;村党组织其他委员外出必须向村党组织书记请假。对于长期外出难以履职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整改无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党务公开制度。村党组织要结合村务公开,将党组织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双带”、党员结对帮扶、评比优秀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村党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细则。涉农社区党组织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7年8月14日起施行。

党支部工作规则5

   1、局党支部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精神,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教育和党性党风纪教育,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教育任务,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讨论决定机关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分析综合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讨论审议党小组报送上级党委的重要材料以及其他重要事宜;对本局干部的提升、任免、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局班子参与考。

   2、认真过好组织生活,做到有中心议题,有记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

   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

   支委会一年一次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半年过一次民主生活会。

   3、各党小组的工作规则。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开一次,传达贯彻党支部的指示、决议精神;研究、布置党小组的工作;研究党小组其他重要事情。

   小组会每月过一次党组织生活。

   4、实行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5、支部书记要保证工作六到位:抓支部工作的时间、精力到位;抓思想下一步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到位;抓反腐倡廉工作到位;抓党员教育和管理到位;抓发展党员工作到位;组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完成工作任务到位。

党支部工作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委直属企业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内容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司章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承德直属企业党支部委员会议、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会议说明:

  (一)直属企业党支部委员会议是指各企业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参加及支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参加的会议。

  (二)直属企业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是指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参加及支委办公室负责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指定人员列席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党支部委员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四条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内容主要是指对企业的“三重一大”(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及中国共产党党章、党规所规定的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

  (六)党支部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二)党支部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应当向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二)其他需要党支部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第九条“三重一大” 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决策前,党支部委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支部委员必须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企业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企业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十四条党支部委员会议由各直属企业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会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党支部委员会议题可由党支部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六条党支部委员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由支委办公室通知全体党支部班子成员。

  第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

  (三)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重大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党支部委员会议原则上1个月召开一次,迫切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支委成员可决定召开支委(扩大)会议。

  第十九条党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支部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企业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书记委托的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党委会。

  第二十二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五章 党支部委员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审议议题的程序为:

  (一)由负责相关事项的委员或相关人员介绍情况;

  (二)由党支部班子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问、讨论;重要事项,应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讨论意见一致,主持人可提议通过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委员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委员会审议事项表决原则:

  (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支委成员采取一人一票表决制。

  (二)分别有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意见基本一致可进行口头、举手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应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三)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四)党支部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会议讨论表决结果应向未到会委员通报。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议的记录与纪要

  第二十六条 由各企业党支部办公室负责对所议事项作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应对需出会议纪要的表决事项作出党支部会议纪要,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会议纪要应按年度进行编号保存。

  第三十条 集团党委要求党支部会议纪要上报的,由党支部办公室负责上报。

  第七章 党支部委员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实施,由企业党支部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办。在实施过程中,党支部书记应组织有关人员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实施、消极实施或虽实施但却违反决议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办公室应将党支部会议重大决定事项和决策结果书面通知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相关部门。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需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集团党委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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