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与保险的关系【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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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商(Law Quotient ,简称LQ)即法治商数。法是规则,商是创新,商无法不兴,商无法不稳,法寸步不离地影响着商业行为。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商与保险的关系【五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法商与保险的关系

  例如小王开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200万,认缴800万。

  小王生产了一批货物,结果货不对板,给客户造成了2000万的损失,公司账上没钱了,客户的律师就可以走法律途径,要求小王将认缴的800万补齐,来偿还债务。

  公司欠债,股东还钱,这就是注册资本或者认缴太多造成的风险,自己挖的坑,哭着也要填上啊~

  注册资本太高,是否有补救的方法呢?

  答:有的,当你发现自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太高的时候,可以进行「减资」,减少注册资本,实际操作流程是很复杂的,本文就不阐述了,但值得做!!!

  4、了解公司里的那些人

  本文我们说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大差不差。

  一开始我们学习了识别企业类型,然后了解了注册资本注意事项,接下来,就看看公司内部的结构吧。

  了解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先了解一下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上市公司也叫股东大会,人多呗,决定一切事项;

  董事会,由股东会任命或产生,负责公司运营,人少可只任命一个人,叫做执行董事;

  监事会,由股东会任命或产生,代表股东监督公司、高管,人少可只任命一个人,叫监事;

  不过。

  以上并不是我要分享的重点,当作科普就好,我要分享的重点是:法定代表人。

  作为一个股东,你要不要做法定代表人呢?

  答案是,不一定~

  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说起,那就是京东创始人刘强东。

  2020年,刘强东卸任京东法定代表人,根据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刘强东已经累计卸任228家公司的230个职务。

  刘强东为何要卸任法定代表人?

  虽然当公司有债务的时候,公司债归公司债,并不会直接穿透等于股东的债务,也不会穿透成为高管的债务。

  但我们国家有个惩戒措施:当公司有债务被执行高消费的时候,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做高铁、无法坐飞机、无法让子女上私立医院~

  那,自己不做法定代表人又有什么风险呢?

  答:有法定代表人失控的风险,公司对外签字的时候,包括各种合同、担保、借款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代表了整个公司,合同生效不需要公章。

  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择,一定是足够信任的、足够可控的人才行。

  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和法定代表人牵一个契约,不能做有损股东利益的行为,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2、个性化定制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规定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是「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才行。

  这样,就可以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了。

  5、保险可以债务隔离吗?

  最后,我们来聊一个喜闻乐见的话题:保险能避债吗,我买的人寿保单有可能被强制执行吗?

【篇2】法商与保险的关系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健全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为了给高净值人士提供更加周全的服务,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法商培训,几乎是每一家保险公司的必修课。

  不过,保险从业人员,不管是保险代理人还是保险经纪人,苦法商久已~

  原因一:复杂

  整个法商体系其实还挺复杂的,主要分为:

  1、婚姻财富篇,主要用于婚前财富的保全,离婚财产分割以及保险在其中的妙用;

  2、传承篇,主要使用人寿保单进行财富传承,规避遗产纠纷,需要详细了解传统遗产继承、遗嘱各种手段的优缺点,然后掌握保险无可比拟的作用;

  3、税商篇和信托篇,目前,房产税以及在部分城市试点开征、遗产税虽然喊了这么多年,但是并没有开征的迹象;信托,除了贵,没毛病,尤其是家族信托,被称为财富管理皇冠上的明珠。

  4、企商篇,是我个人最复杂但是最值得学习的板块,原因很简单,谁身边没有几个开公司的好朋友呢?开一家公司,可能有哪些风险?我们保险从业人员,又能提供什么参考意见?是很容易实施的板块。

  除此之外,还得担当涉猎一下法律文件,买来《保险法》、《民法典》、《公司法》、《信托法》,翻翻相应的条例来确定,这也会用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原因二、落地概率低

  实践是最好的老师,学好法商之后你会发现,根本没有人听你讲什么法商,你的高净值客户也寥寥可数,学好的知识没有应用,一个月后就忘干净了~

  我见过很多保险公司,天天培训法商,天天高净值客户,天天养老社区,对于一个普通的销售人员,压根没客户,培训这有什么用呀?舍本逐末。

  了解企业的形式,可以极速的区分:企业主承担的责任是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

  万一企业以后遇到经营问题资不抵债,是否需要企业主来进行偿还?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都是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是有限责任。

  不过,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有限合伙人的人,以出资为限但不得参与公司经营,不参与公司经营,那你做个合伙人干嘛~这样的企业较少,暂时不重点讨论。

  有限责任公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以「认购股份」为限,在实际情况中,90%以上,我们遇到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开一家「无限责任的公司」,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可能面临着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冻结资产,强制执行的巨大风险。

  显而易见,开一家「有限责任的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风险要小很多,公司资不抵债了,大不了破产清算,注册资金为不要了~

  那,作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有没有什么挽救的措施?

  答:有,如果你手上的企业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改制」,改成有限责任公司。

  2、了解注册资本

  每一家公司都有营业执照,你翻开公司的营业执照的时候,会发现「注册资本」四个大字。

  什么是注册资本?

  就是这个公司在开办的时候,各个股东需要把钱集合起来,用作公司最开始的运营费用,那么注册资本就是:公司成立的时候,股东「承诺」出的钱。

  那么,注册资本一定是在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就必须到位的钱吗?

  答:并不是,目前我们国家可以使用资本认缴制,注册资本可以分为认缴和实缴,实缴就是股东目前实际拿出的钱,认缴就是股东「承诺未来会补齐的钱」,认缴+实缴=注册资本。

  那作为股东,什么时候补齐认缴款呢?

  答:其实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写明,即便一直不补齐也没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注册资本三问:

  1、注册资本有没有最低要求?最好要求?

  答: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例如保险、银行等,没有最低要求,原理上,一块钱都可以;最高也没有限制,你注册资本写10个亿,工商局也不拦着你。

  2、注册资本有没有首期实缴要求?

  答:没有要求,实缴多少都可以。例如你开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1万,认缴900万都可以。

  3、注册资本实缴到位有没有期限?

  答:没有期限,实缴到位期限由公司章程决定,比如公司章程写着「未来5年内会补齐」,但是到了节点,可以修改章程~你懂的

  3、注册资本过大有什么风险?

  上文我们提到,注册资本是没有限制的,实缴和认缴也可以自由去配比。

  那么,注册资本过高有什么风险吗?

  答:有,一旦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未认缴到位」的股东补齐「认缴出资」,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篇3】法商与保险的关系

  “体相用”是一个重要佛学词组,保险其实也有着它自身独有的体相用,这也正是保险的法商基因。

  近现代学者丁福保先生编有《佛学大辞典》,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词汇组合——体相用。南怀瑾先生的著作《论语别裁》中,对于这个佛学词组“体相用”有着非常重要的解释,它其实是万物的三个理则。

  体,就是事物本质;相,就是外在形式;用,就是核心功能。

  如果我们来剖析一下保险这个金融工具的体相用的话,那么恰好可以把我们上篇文章的内容进行完全的匹配,我把它定义为保险的法商基因,本篇我们就来解读一下保险。

  体: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

  人寿保险的本质是一种资产配置工具,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根本上都是在调节我们不健康或者不合理的现金流,在风险到来的时候,保证持续现金流以及财富的总量不会发生断崖式损耗,这就是保险在资产配置角度的本质,也是人寿保险工具的本质。

  资产配置其实不是金融产品的堆砌,而是通过不同资产的组合来降低投资中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而保险的优势就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具备确定性的资产配置工具。

  所以,保险的第一大法商基因就是:具备确定性的资产配置金融工具来实现现金流管理。

  相: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

  一份保险单,对于其他资产配置工具有什么不同点呢?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什么呢,是一份保险合同和所有保险条款。

  保险的外在形式是一份法律契约,而契约中的法律条款就是能够表达保险这种金融工具的唯一语言。不同的保险合同、不同的保险条款,其实展现的是不同的保险外在形式,所以要实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实现受益人的利益,一定要以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为依据。境内和境外保险工具的根本区别也在于此,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区别也在于此。

  配置保险,就是签署正确的法律合同,设计正确的投被保人和受益人。

  所以,保险的第二大法商基因就是:保险工具的外在表现是一份法律合同。

  用:应对风险的解决方案

  用,是保险的具体功能。既然是保险,那一定是基于投资组合中的风险。大家都知道,投资一定是有风险的,本金出现亏损,收益低于预期,资产无法变现,传承事与愿违,即使无为而治,也跑不赢通胀。

【篇4】法商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风险是人类生存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风险的世界之中,无论是从空间上讲,还是从时间上讲,风险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始终存在的,它是发生不幸事件的可能性,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和可能性。人类首先要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风险,我们可以根据性质的不同,把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及疾病。(一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由于自然界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自然灾害一般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也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自然灾害一般有以下几种:1、恶劣气候,通常是指暴风雨,飓风和大浪等自然现象。2、雷电,主要是指雷击闪电自然现象造成陆上建筑物受损,或由雷电所直接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失。3、地震,是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震动而引起地面断裂和变形的地质现象,是一种突发性的灾害。4、火山爆发,直接或归因于火山爆发造成的海上船舶,陆地建筑物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5、海啸,是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引起海水巨大涨落现象,海啸的破坏力很大,尤其是袭击某一拥挤港口或地区时,会使船舶互相碰撞,船只搁浅甚至沉没。6、洪水,是指偶然爆发的具有意外灾害性质的大水,一般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成灾,往往造成房屋倒塌,人畜伤亡。7、浮冰,是指由极地大陆冰川或山谷冰川末端因崩裂滑落海中而形成的冰山,它们大部分沉于水下,仅小部分露出水面,随海流向低纬度地区漂流,沿途不断融解破裂,对航海安全造成危害。(二、意外事故,虽然自然灾害对人类威胁是巨大的,造成的灾难是毁灭性的,但是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不是很高,人类更多的是遭受意外事故的打击,意外事故是指遭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给人们的财产造成损失,人员造成伤亡。1、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比如房屋,仓库货物被烧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2、爆炸事故,是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迸发出大量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周围其他物体遭受猛烈破坏的现象。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爆炸,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3、交通事故,是指人们出行时乘的交通工具发生碰撞,翻车,掉入水沟,山坡造成乘客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或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或穿过公路时,突然被急驶而来的汽车撞倒,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4、偷窃行为,是指人们出差或出行时,不小心钱财被小偷偷窃,或出门上班时,小偷破门而入,家中财物被盗等等。当然,还有其他许多意外被窃的情况,大家都可以列出许多。(三、疾病,疾病又可分为一般疾病和重大疾病。前者就是门诊、住院、手术,发生费用。后者,比如罹患癌症或者心脏病、肾病等等器官方面的重大疾病,除了庞大的手术、住院费用之外,就面临后期更加庞大的恢复费用,比如自费药品费用、营养费用等等,比如肾透析等等后期维持费用。一般疾病需要的保障就是社保或者住院费用的报销或者补贴形式的保险。而重大疾病就是一旦患病,就立刻给付10万、20万的补偿金的保险。可以说,一个人一生中到底有多少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说一个人发生事故危害的概率是多少,谁也无法事先知道,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风险无处不在,每时每刻都在我们的周围。我们已经知道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我们必须与各种各样的风险作斗争,以确保财产安全和生活稳定。保险可以集合大量面临相同危险的人,通过每个人交纳少量的保险费,形成巨额的保险基金。当参加保险的某个人发生事故时,可以从保险基金中领取丰厚的保险金作为补偿,从而确保财产安全和生活稳定。因此,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处理风险的方法已经得到广泛运用,在许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险作用在身边,主要体现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个方面。1、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就是指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给予经济上(通常是金钱上的补偿,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风险保障的功能。这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保险活动的根本目的。有了保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意外事件造成财物损失,人身伤害,就可以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减少个人损失。有了保险,企业在遭受意外损失后可以及时得到足够的资金,重新购买生产原料,建造厂房,支付各种费用,以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理财小常识:池水与海水在洞庭湖旁边的一个小水池里,住着一条小鱼,它总是担心遇上大旱,自己的小水池会很快干涸。天上的大雁对它说:“小鱼,你搬到洞庭湖里去吧,这样,你就不用担心了。”小鱼问:“洞庭湖就一定不会干吗”大雁回答:“洞庭湖连着长江,长江连着大海,大海的水干不了,湖里的水怎么会干呢”个人的储蓄是池水,总是有限的,遇到重大事故很快就会耗尽。而保险机构依靠精确计算,合理确定保险费率,按较低的比例收取多数人的保费,建立庞大的保险基金。这个基金犹如大海,可以在池塘遭遇灾害事故或意外事件即将干涸的时候提供援助——支付赔偿金。

【篇5】法商与保险的关系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现状和发展

  航运业是国际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也是一种国际化和风险较大的行业,成熟的国际航运中心都有发达的海上业。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从海运总量看,2004年船队总运力世界第4,集装箱船队总量世界第5;从港口能力看,2004年中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居世界首位从对外贸易额看,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数据,2004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1547亿美元,居世界第3位。中国海运业和对外贸易快速发展为国内一些港口城市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奠定了条件。但与航运业密切相关的海上保险(包括货运和船舶保险)业务却发展滞后。以整个货运险业务为例,从下表中可以看出两大特点:一是这些年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总体发展速度相对于其他险种非常缓慢;二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整个产险市场的份额不断下降,从全国范围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占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这些年一直在下降;从几家大的公司来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也一直在下降。

  制约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发展的因素有以下方面:

  1、保源的流失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年由于多种原因,国际贸易中价格条款进口的CIF价和出口的FOB价都呈上升趋势。这样一来,除非国外进口商委托国内出口商在中国投保,该笔出口货运险业务往往就由国外进口方在其本国的保险公司投保,使得国内蓬勃发展、快速发展的货物贸易所引致的保险服务流向了国外。另外,国内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理赔难问题,使得货主倾向于将有关保险问题推给国外方去负责。这样,势必导致国内进出口货运险业务保源的下降。

  2、保险条款差异   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常用两种条款,即ICC和CIC条款,这两种条款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协会条款ICC(A)中除列明除外责任外,承担一切风险责任,而国内对应CIC一切险条款中除列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对"外来原因"没有定义。20多年过去了,"外来原因"到底是什么依然是个问题。在华联粮油诉华安保险案中,广东海事法院和广东高院都没有支持"一切险"为列名风险的解释。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保险法律确立的不利解释原则和国际惯例是一致的,但由于在适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以及不承认判例的约束力,同种保险条款经不同的法院解释,可能出现相互冲突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如海南高院以及海事法院在有关案件的判决书中都有"一切险"为列明风险的判词。而何种条款适用不利解释,特别是这个不利原则能否适用国家保险管理机关颁布或核准的条款,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争议结果。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对此没有相应规定。这样,业务员展业时如未对客户进行充分必要的解释,我国的进出口货运险条款常常使国内被保险人,尤其是国外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不理解,保险争议后导致客户的流失。

  3、货运险保费下降   随着市场主体增多和对外开放,竞争主要集中在费率,费率的下降是造成保费下降的直接原因。就货运险而言,竞争尤为激烈。IUMl2004的数据显示,国际市场1999-2003年,货运险赔付率在60%一82%之间,而中国的货运险赔付率在40%一60%之间,可见货运险是盈利能力很强的效益型险种。由于费率竞争的缘故,就市场整体而言,保额增长幅度低于费率下滑幅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发展规模。如我国主要港口城市如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和天津的货运保险费率与现在市场通用的人保的进出口货运险费率相比下降70%以上,5大港口城市2003年货运险保费总的收入仅10亿元多一点,其中海上占了近一半。就船舶险而言,中国船舶险费率-直低于国际市场的水平,至于费率偏低的幅度,由于承保的船只不同,很难进行量化的表述。在国际市场上,由于近年船舶出险频繁,船舶险一直是亏损经营。IUMl2004的数据显示,1999-2003年,国际市场船舶险的赔付率在75%以上,尤其是1998、1999、2000,2002年国际市场赔付率均在110%以上。很多再保险公司退出该市场,市场承保能力下降,费率迅速上升。国内船舶险费率依旧走低,保险公司很难找到国际再保险人的支持。就船建险而言,中国造船业去年占世界市场份额15%,今年将达到18%,仅上海主要造船厂的订单已经到了2008年,而上海市场的船建险费率目前还达不到当初人行核准的基础费率(船舶建造险费率由基础费率和建造期按月份加费费率两部分组成)。目前,费率管制已逐步放开,费率市场化已是必然,费率的全面开放对保险公司的压力是巨大的,价格战在一定时期内会一直存在。另外,中介手续费不断攀升、保费批减增多,保险公司隐性支出越来越大,导致保险净费率的降低。

  4、技术和服务体系待完善   在风险防范和管控方面与国际保险业差距巨大,如缺乏对高保额、高风险货物等的装、御船、运输及中转环节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上述收费水平还要支付这些费用,成本就更成问题。对于运输、贸易、结算等稍为复杂一些的赔案及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司法管辖以及需要对海上运输造成的货损实施财产及证据保全、担保和反担保等。由于时间紧,操作难度大,国内公司往往在理赔过程中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了节省费用,出险后往往是保险公司自己检验定损,面对被保险人既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损失的定性定量缺少公正性,同时影响到可能的代位追偿。

  5、人才短缺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风险集中、投保成本高,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目前国内一线展业人员中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缺乏,在各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中,既懂保险,又懂外语、贸易、航运、海商海事、国际法律公约和惯例的复合型人才少得可怜,也制约了业务发展需要。

  6、公估作用末充分发挥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开展需要建立一个外部的专家支持网络,如理赔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公证检验,尤其是涉及对第三者责任人追偿时。国内货损检验主要是依靠商检,而公估公司的作用未发挥。其原因是公估相对国外而言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本身缺乏雄厚的资金、人才和技术,这也使国内保险公司不能将理赔、甚至风险评估交给保险公估处理,这导致保险公司营运成本的增加,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尤其是在中国,保险公估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即使最高院2003年12月公布的《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中也没有关于保险公估人的解释以及《保险公估报告》在解决保险事故纠纷时的作用,甚至没有对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费用的只字片语解释。依我国商检的法律规定,商检机构和其他指定的检验机构以及国家商检部门批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有权办理进出口商品包装鉴定、海损鉴定、集装箱检验和进出口商品的残损鉴定等业务。审判实践中,公估出具的报告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是起到书证的作用。

  7、信息交流闭塞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缺乏有组织、有规模的交流活动,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和相关行业之间无法共享保险、航运、贸易、海事海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不能形成互助互惠的良性循环。

  8、思想认识不够   货运险业务占比小,使得各公司未给予货运险尤其是海上保险及其从业人员应有的重视和地位。同时,决策者没有从优化险种结构,满足公司持续发展需要的高度认识发展货运险的重要性,而是追求保费规模。货运险业务与一年期业务相比,其前期投入比较大,每笔业务的周期短,因此展业成本相对车险和企财险较高。现行考核机制中业务员的费用和收入绝大部分直接与保费挂钩,而与效益挂钩的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从业人员和分支机构的积极性。

  9、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实体法方面,中国仅有一部《海商法》。《海商法》是经过长期酝酿、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但是尚无司法解释,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一定的执法随意性。例如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没有规定相应的形式,使其在实践中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另外,出于《海商法》起草时的历史条件所限,海商法和一般法,如保险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还存在很多不协调。例如在我国的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采用询问告知原则,即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而对没有询问的问题无义务告知。一般情况下,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人印刷的投保单作为询问方式,投保人以填写并提交投保单作为对告知义务的履行。保险人没有询问的问题,投保人不告知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海上保险因适用法律的差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采用"无限告知原则",即不经过询问,投保人也应将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我国《海商法》对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要求比《保险法》严格得多,其后果一般是加重了被保险人的告知责任,赋予保险人一条新的拒赔抗辩途径。再比如《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将"沿海货物运输"排除在外。虽然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也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但海上运输的特殊性使得许多方面,特别是运输单证等问题无法在《合同法》中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程序法方面,2000年7月生效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使得海事诉讼程序无法可依的现象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但仍留下许多问题,有待司法解释去解决。

  10、需要解决的问题   例如港口在功能作用、法律环境、规章制度、经营管理、规范操作等方面,有必要调整和完善。再比如国内船舶管理方面,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尤其是在船舶信息共享方面,缺乏相关的信息平台。这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准确的了解投保船舶的风险状况,从而限制了沿海内河船舶及货运保险业务的发展。最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的营业税因险种而异,因国情而变,通常采取比较宽松的、倾斜的税收政策。相比之下,我国税收明显偏高,在进出口货运险急剧萎缩,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必然影响进出口业务的发展。进出口业务展业环节多,展业面广,业务单数多,单均保费低,手续却很繁琐。它既是劳动密集型,又是技术要求较高的险种。目前,财政部规定的劳务手续费8%,明显不够用。保险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批改保费以补贴手续费的现象。还有外汇管理规定不得收取外币现钞、限额购汇、严格管制外币支出以及外币支付手续繁琐等问题都制约了海上保险的发展。   综上,制约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一蹴而就。中国加入WTO以及国内各重要港口城市建立国际航运中心战略的推进,给海上保险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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