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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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如宗教、科技、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社会群众团体。成立社会团体除需要一定数目的人员组成以外,还要制定章程、到有关机关登记,有的还须依法申请许可等等。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六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为了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规范管理,人事任免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各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的稳定性,确保社团中会员的民主权利得以真正的实现,能够更好地为河北科技大学的学生服务,提高学生社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调动学生社团干部的积极性,更好的为学校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将按照“任贤唯才,能者居之”的原则,对负责社团工作的负责人进行聘用,规范社团换届程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科技大学注册的所有学生社团,且只对社团适用。

  第二条各学生社团应遵照社联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

  第三条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为协会会长(社团负责人),具体产生办法如下:在社团成员中推选至少两名候选人,同时,符合条件的社团成员也可自荐为候选人,学生社团召开换届选举大会,从候选人中民主选举出一名第一负责人,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并授予聘书予以任命。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四条第一负责人候选人资格

  1、具有河北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

  3、社团负责人必须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具有服务学生的意识和热情,学习成绩良好,能够更多的为会员谋利益,对社团负责;

  4、在学生社团担任干部半年以上或为新成立学生社团发起小组成员,熟悉该学生社团的事务,同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5、工作踏实认真,成绩显著,积极带领本社团配合社团联合会各项活动(如出席会议、义务劳动等);

  6、学习勤奋,成绩良好,能够坚持学习工作两手抓,并且两手都硬者;

  7、能够很好的完成学生社团联合会安排的任务,取得良好的成效者;

  8、能经常提出有利于学生社团发展的建设性意见者;

  9、在工作中能吃苦耐劳,积极上进,有个人的建设性思想。工作积极肯干,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工作成绩,在该学生社团中有较高的威信

  10、积极支持和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第五条参加社团负责人换届竞选的会员需写一份自荐书包括个人简介、对本社团的建设性意见及以后的工作安排、计划、打算等一并上交。

  第六条换届大会由该学生社团所有干部及会员参加,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选举大会必须有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出席,进行监督。

  第七条选举时候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有效选票的二分之一方能当选,若第一轮选举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半数,应进行第二轮选举。选举时如出现问题,由出席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与学生社团原主要负责人商定解决办法。

  第八条学生社团主要干部为除第一负责人外的其他干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由各社团根据自身制定的干部产生办法,于换届大会一并产生,社团联合会记录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学生社团可根据本社团的干部产生办法,重新产生主要干部。

  第九条各学生社团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后,必须在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换任结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换届选举简易程序

  1、到会会员签到;

  2、主持人主持会议;

  3、社团选举换届大会上,前任第一负责人必须向全体会员汇报社团内部的制度建设情况,任期内社团活动总结,财务状况等;

  4、候选人竞选演讲(并可由原负责人、会员就本社团有关问题提问);

  5、签到名单的人数发选票(并当场销毁多余选票);

  6、收票、唱票(由出席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负责监督进行并填写计票单)。因故未出席大会的会员视为自动放弃投票权,即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7、如果一次投票结果无效应根据出席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意见提供新的选举办法,重新进行选举。(新程序不得与本条例或《河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相抵触),直至产生合法有效结果;

  8、公证:由出席大会的社团联合会成员公证选举程序;

  9、新任负责人发表执政演讲。

  第十一条社团领导班子选举产生后,前任负责人必须在社团例会上当众将社团财产移交新会长,财产包括:账簿、社团资料、社团标志物、物资清单等。换届以后,社团新架构必须对社团的财产进行清查核实,发现财物有数目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二条选举过程如不符合选举程序的,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未经换届大会民主选举由学生社团内部直接任命,或未经社团联合会指派干部现场监督产生的主要负责人,社团联合会将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作免去社团负责人职务处理

  1、反党反社会主义、组织煽动学生闹事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犯下各种罪行者;

  2、发展社团具有商业行为,以社团的名誉来牟取利益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4、内部管理不善,人事紊乱,且无视社团联合会整改警告者;

  5、学习不求上进,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6、工作只是纸上谈兵,而没有采取实际行动,没有做出实际成绩者;

  7、搞个人主义者,只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者;

  8、组织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学生正常学习生活者。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社团第一负责人无法完成其任期,可由社团第一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代理会长申请

  1、代理会长应基本符合本条例第四条;

  2、代理会长由社团第一负责人直接任命并通过内部民主同意;

  3、代理会长在获得批准后,开始承担社团第一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

  4、设置代理会长的社团必须在换届规定时间内召开换届选举大会。代理会长职位在换届大会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如遇特殊情况,社团第一负责人可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河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社团负责人管理条例

  社团联合会本着对广大社团会员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加强对各社团负责人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条例如下:

  第一条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各社团负责人进行任命、监督与罢免。

  第二条各社团负责人应服从社团联合会的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社团联合会相关负责人产生抵触情绪。

  第三条各社团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社团联合会例会,无故缺席3次或3次以上者免除负责人职务。

  第四条各社团负责人必须及时如数上缴社团会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社团联合会允许,否则免除负责人职务。

  第五条社团财务管理混乱、社团物品保管不善,经发现后社团负责人无力挽救局面者,免除负责人职务。

  第六条社团一个月内没有任何活动(包括社团内部的例行活动),组织不力者,免除负责人职务。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本社团树立威望,群众基础较差,经社团联合会调查有1/3以上会员对社团负责人工作不满意者,免除负责人职务。

  第八条各社团争取社会资金,必须提前与社团联合会沟通,并说明资金使用情况,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免除职务等相关处分。

  第九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社团联合会所有。

【篇2】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为加强我院学生社团干部的选拔任用,维护好社团会员的切身利益,增强学生社团发张的延续性和传承性,促进学生社团管理的规范化,确保学生社团稳定发展,推进社联社团工作顺利开展,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了如下的学生社团换届选举条例。

  第一条社团换届选举工作开展时间

  每年的月份为规定社团换届选举时间,换届工作为期开展两星期。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向社团联合会进行申请。在规定时间外,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产生的新一任负责人,学院概不予以承认。

  第二条社团换届选举程序

  1、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社团现任负责人组织,召开会员全体大会,公开选举产生3—5名社长候选人,选举产生后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候选人相关资料。(详见附表一)

  2、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副部级以及以上干部和该社团现任负责人组成评审组,对各社团候选人及其人事资料进行评定。3、公布候选人名单,若对候选人资格有异议可在公布名单后两天内向社团联合会相关负责人提出异议,评审组将在两天内作出裁决并公布结果。

  4、各社团需进行公开选举,通过审查后的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

  大会选举由社团现任负责人主持,候选人发表演讲,社团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社团联合会相关干事进行现场监督。选举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5、各社团可选举临时社长,并对临时社长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考核,不合格者将其撤职进行重新选举。

  6、社团内部其他干部,采取新任负责人提名候选人,全体会员自由竞选,会员选举与新任负责人任命相结合原则。

  7、选举成功的新任负责人,需通过社团联合会评审组的批准,签署任命同意书。否则概不予承认。

  第三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联合会将组织该社团进行换届。

  1、该社团一个半月内无任何常规活动及其他活动。

  2、该社团内部组织出现严重混乱,无法进行正常的运转。

  3、该社团负责人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4、该社团活动违反学院及社团联合会相关活动程序。

  5、该社团负责人出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并受相关处罚。

  6、该社团内部会员三分之二提出罢免社长决议。

  第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最终解释权归石家庄四方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篇3】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区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区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穗天组通字〔2014〕35号)精神,为做好对单位退(离)休干部(工勤人员除外)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查清理范围和对象

  本次摸查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局机关、局直属单位退(离)休干部,区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退(离)休教职工。(工勤人员除外)。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摸查清理工作,认真向单位全体教职工传达文件要求,让每位教职工领略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使每位退(离)休教职工理解文件精神,按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完成此次摸查清理规范活动。

  (二)请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以本单位退(离)休干部(工勤人员除外)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进行摸底,组织他们按要求如实填写《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自查表》(附件1)。若单位没有退休人员,或没有在社会团体兼职人员,请在自查表中填写“无”。各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干部个人自查情况并登记造册,做到精细化、全口径,确保不漏人、不瞒报。局直属单位退(离)休干部、校级退(离)休干部填报的自查表和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于9月19日前送我局组织人事科2006室。单位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各单位要精心组织,专人负责,确保所得信息真实可靠。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清理完成后,如发现退(离)领导干部有违规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存在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一律从严处理。对各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清理规范,以及在审批(备案)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2.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自查表

【篇4】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

  (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

  (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篇5】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日前,市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委组[2014]发字56号),根据文件精神,需对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不包括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兼职情况进行规范清理,清理范围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附属医院)、国有企业单位中层及以上退(离)休领导干部。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执行,于9月9日下班前将“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表”(附件1,一人一表)、“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2,填报汇总情况及清理意见)报送市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清理工作完毕后,于11月底前将“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2,填报办理结果)、“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3)、清理规范工作总结书面报告报送市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

【篇6】中共中央组织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按章程审核会员资格条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理事长或会长(以下简称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以下简称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人选。有兼职情况的,进行审批备案。

  (四)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授权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一般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推选产生主席,领导办公室或秘书处开展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三章会员资格审查

  第九条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未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注销的,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条新申请入会的会员,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制定《会员名册》,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二条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四章会员代表推选

  第十三条原则上,会员少于200(含)名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200名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50名。

  第十四条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

  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会员代表产生后,报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审议通过。

  有对应关系的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是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并在换届选举前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六条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



中组部关于离退休人员企业兼职的最早规定 退休干部社会团体兼职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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