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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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家庭教育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通用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篇1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及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重要理论、重大政策、重要举措和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探索,进一步提升全省民政领域政策理论研究水平,以高质量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引领和推动全省民政工作追赶超越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社科联拟与省民政厅合作开展2021年度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方向

(一)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类

1.大城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创新示范区建设探索实践研究

2.新时期基层儿童工作人员稳定配置和专业提升路径方法研究

3.基于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政府个案评估会商制度研究

4.推进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设立对策措施研究

5.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模式研究

6.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与基层未保工作站建设标准化模式研究

7.儿童福利机构聘用人员待遇保障机制研究

8.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制度机制研究

9.困境儿童医疗康复项目优化升级研究

(二)基层社会治理类(委托)

10.城乡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治理能力建设研究课题

11.规范化数字化网格化助力村居务公开机制研究课题

二、课题经费

上述课题拟资助原则:1至2项为一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8万元左右;3至4项为二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5万元左右;5至9项为三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4万元左右;10至11项为一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8万元左右。每项课题经费以课题立项审批后的金额为准。

三、课题申报

本课题为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课题须经依托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或个人联名申报。

(一)申报条件

1.课题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已承担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且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2.课题依托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3.各依托单位须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相关条件等,并签署明确意见。

(二)申报资料

申报课题须按照要求如实填写《2021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论证活页》(一式6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社科处。电子版《申报书》、《论证活页》及汇总表(申报书及论证活页以WORD文件格式,汇总表以EXCEL格式)一并报送。

四、课题立项

本课题由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会同相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主要考察项目综合研究能力,包括课题团队研究人员组成、项目设计、研究方法、预期目标、相关成果等,择优确定立项课题。立项后,由省社科联下发立项通知并颁发《立项证书》。

五、课题结项

(一)本研究课题周期:立项结果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每项课题形成不少于3万字的研究成果,并附2千字左右简介。原则上要求能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省社科联、省民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课题结项成果评审,课题评审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结项手续。

六、成果使用

省民政厅对成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课题组成员拥有课题成果的署名权。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课题时要如实填写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二)省民政厅相关处室根据需要全程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及时提出研究需求。

(三)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获准立项的《申报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除特殊情况外,最终研究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发表),出版(发表)时需注明系“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字样,未经省民政厅室同意,课题组及成员不得对外发布研究成果。

(四)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撤销:

1.课题研究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与批准立项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4.结项成果首次鉴定为不合格,经修改后二次鉴定仍不合格。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从省社科联专家库中剔除。

(五)课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逾期省社科联不予受理。发送邮件时请注明“姓名+课题名称”(如“张三+民生保障项目”)。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篇2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建立起“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反应机制,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源头预防和标本兼治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务实创新原则。

  二、工作对象

  未成年人保护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重点保护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成长障碍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以下六类: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3.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4.重残、重病未成年人。

  5.流浪未成年人。指长期在外流浪的未成年人。

  6.其他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未成年人、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等。

  三、工作内容

  (一)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网络

  1.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机构。在晋中市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总体框架下,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构建上下衔接和统筹管理机制。

  市、县级。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明确有关机构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应职责,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牵头开展区域内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

  乡镇、村级。设立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居)建立儿童之家,配齐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分类汇总、统计上报、信息录入及动态管理;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救助保护、干预帮扶、照料安置等;对困境未成年人实行跟踪随访等。

  2.建立未成年人信息服务平台。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电话报告平台,建立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衔接机制,及时受理、转办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法规咨询、困难求助、帮扶转介等服务,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处置帮扶“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1.监测预防机制。强化家庭的监护主体地位,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政府、社会各方力量为困境家庭提供监护指导、监护支持、监护随访等保护服务,协助监护人提升监护能力,帮助其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加强各部门间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政策对接,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获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实现临时救助保护与长效帮扶措施的有效衔接。

  2.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做到及时发现。学校、医院、村(居)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了解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和生存现状,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信息筛查和通报制度,增强邻里及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同时,要积极发动基础网格长、志愿者队伍、社区群众等对辖区进行定时巡查,及时发现线索,主动向未成年人保护电话报告平台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报告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3.评估转介机制。落实困境未成年人评估制度,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建立家庭监护评估、风险等级评估和需求评估标准,实施分类帮扶。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转介至救助管理机构;对遭受家庭暴力、人身侵害,或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从事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转介至公安部门;对遭受严重伤害须紧急救治的,联系送医院救治;对监护缺失、失学辍学、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转介至相关街道社区,对失学辍学的,同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对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通报的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吸毒、强制戒毒,以及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转介至相关街道社区。

  4.处置帮扶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救助帮扶工作制度。对贫困家庭帮助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就医、就学、法律援助等政策;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县(区、市)要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开展政府向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岗位,用于未成年人保护服务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对社会组织申报成功的中央、省级未成年人服务项目,要按上级政策落实好配套资金。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加强内部力量协调和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民政自身优势和工作资源,引进、培育、孵化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提供专业机构、专业人才和专业技术支持;通过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公益慈善等力量资源的融合,实现互补、互动、互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晋中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各县(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个案管理及专业服务等组织协调工作。加大资金投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注重教育宣传。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系统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理念、方法及工作情况,制作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公益广告和保护工作的相关内容,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我市确定每年6月份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将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015年9月23日印发的《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64号)同时废止。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未保委)的职能作用,明确区未保委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切实做好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浦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更名等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未保委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本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三条 区未保委设主任1名,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若干名,由区未保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变更时,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成员单位、成员变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区未保委主任批准,区未保委印发通知。

  第四条 区未保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未保办),承担区未保委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区未保办工作规则中明确。区未保办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未保办主任,负责区未保办全面工作;区未保办另设兼职副主任若干名;区未保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区未保办联络员。区未保办联络员发生工作变动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区未保办备案。

  第五条 区未保委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未保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三)研究审议本区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措施、标准等;

  (四)统筹协调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街道和各相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

  (六)总结、推广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绩效考核、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

  (七)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街道强化督办问责;

  (八)完成国务院未保领导小组、市未保委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未保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区未保委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事项,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未保办根据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出席会议人员为区未保委全体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区未保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八条 区未保委专题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某方面重大事项或专门问题,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专题会议议题由区未保办根据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参会人员由区未保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区未保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九条 区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纪要,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批后,印发区未保委成员单位。

  第十条 区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未保委报告。区未保办负责跟踪督办。区未保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未保委报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应抄送区未保办。

  向区未保委报送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由区未保办统一签收。除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报送公文。

  第十一条 区未保委文件由区未保办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区未保办具体工作经费由区民政局承担,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未保办商区未保委相关成员单位后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未保办)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区未保办设主任1名,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兼任。

  办公室联络员发生工作变动的,由所在单位将变更人员名单函告区未保办备案。

  第三条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承办区未保办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区未保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牵头组织、协调推动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等;

  (三)组织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归口受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提交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护应急事件处置、纠纷化解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四)牵头研究提出区未保委年度工作计划,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区未保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五)承办区未保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工作,负责区未保委、区未保办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六)负责区未保委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区未保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实行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未保委全体会议。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研究落实区未保委议定事项,研究讨论拟提交区未保委审议的事项。通报年度或阶段工作情况,研究涉及本区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工作,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建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参加。

  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由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第六条 牵头组织和具体落实安全事件上报、联合调研、情况通报、专题研究、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

  安全事件上报。负责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护突发事件报送工作。根据事件类型、伤害情况、社会影响等对突发事件分类上报市未保委、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未保委领导、区未保办领导。相关街道将事件基本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区未保办,并于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专报区未保办。区未保办按有关要求逐级专报至市未保办,并视情为街道处置工作协调资源、提供支撑。具体处置流程参照《黄浦区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联合调研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某一领域、某项主题开展联合调研。调研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区未保委。联合调研可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研组,可由区未保办组织,也可由相关成员单位组织。

  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重点突出问题、典型工作经验等情况。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区残联、区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未成年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交流,改进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区未保办要求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动态监测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报送、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对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平台推送的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专题研究制度。牵头对涉及本区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性、体制性问题,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视情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区未保委。

  个案会商制度。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等单位,对日常工作中发现需要多部门联动处置的情况,启动会商流程。

  督查督导制度。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本地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街道和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要求及区未保委议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第七条 区未保办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

  成员单位需要向区未保委报送的公文,由区未保办履行公文处理程序。

  第八条 本规则由区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未保办商相关成员单位后报区未保委确定。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篇4

  1、目的

  为加强对未成年工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未成年工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未成年工。

  3、总则

  3.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5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 行政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各部门/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5.1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5.2 各车间,职能部门/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5.3 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5.4 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6、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篇5

  近年来,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根椐《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xx】22号)和殷汇中心学校的工作要求,我校决定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经研究,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治理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

  本校全体学生

  三、成立工资小组

  组长:

  成员: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xx年4月-7月

  1、开展教育。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组织教师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2、主题班会。组织学生结合近期全国发生的一些校园欺凌事件,进行讨论反思。通过班会,帮助学生树立纪律观念、法制观念,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学会与人交往、沟通、交流能力。

  3、完善制度。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与应急处置预案。

  4、加强预防。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5、及时处理。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第二阶段:20xx年9月-12月

  我校要对专项治理第一阶段专题教育情况、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20xx年9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中心学校。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深刻汲取以上事故教训,结合实际,举一反三,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严防因管理疏漏发生意外。

  2、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好坏与个人的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绩效工资挂起钩来,使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3、按照有关规定,全体教职工要及时上报安全工作信息,尤其对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篇6

  为加强对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与处理,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县教育局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底,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治理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

  全县中小学校。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5月—7月。

  1、迅速组织部署。各校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抓紧部署,认真实施,并加强检查和指导。

  2、开展专题教育。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3、完善规章制度。各校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4、加强预防工作。各校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通过设立校园欺凌举报箱、匿名问卷调查、学生访谈、同伴举报、调看监控录像、教师与家长报告等方式了解掌握校园欺凌的真实情况,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5、及时有效处理。各校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二)第二阶段:9月—12月。

  各校要对第一阶段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督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并上报。

  1、学校自查。各校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自查工作,于9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县教育督导室和局安稳办。

  2、县普查。县教育督导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全县中小学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于20xx年9月27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教育督导部门、市教育局及本级政府。

  3、市教育局复查。市教育督导部门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抽取单位比例不低于1/3,每县(市、区)抽取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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