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防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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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地震安全常识地震虽说破坏性很大,但是具备一定的避震知识是可以逃避地震灾难的,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预防地震安全常识,希望有所帮助! 下面是我的公文网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园防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选择。

  幼儿园防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为使地震火灾等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根据我校《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防地震火灾安全应急预案。

  一、紧急疏散

  1、听到警报后,由各班负责人组织本班人员快速、有序第地撤离办公楼到楼前空旷地段。

  2、撤离顺序,以班级为单位,快速自然形成单列纵队,快速撤离办公楼。切莫惊慌失措、快速奔跑,造成秩序混乱。

  3、校领导要保证有效指挥,按要求进疏散至办公楼前空旷地段后,办公室迅速清点人数后向局领导报告。

  二、紧急避震

  1、听到警报声,要保持镇定,应尽快躲避到安全地点。

  2、在办公室的人员应立即就近躲避,身体采用俯卧或蹲下的方式,躲到桌下或墙角,以保护身体被砸,但不要靠近窗口。

  3、躲避的姿势:将一个胳膊弯起来保护眼睛不让异物击中,另一只手用力抓紧桌腿。在墙角躲避时,把双手交叉放在脖子后面保护自己。

  4、卧倒或蹲下时也可以采用以下姿势:脸朝下,头近墙,两只胳膊在额前交叉,右手正握左臂,左手反握右臂,前额枕在臂上,闭上眼睛和嘴,用鼻子呼吸。

  5、遇到地震引发火灾时,趴在地上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待摇晃停止后向安全地方转移。转移时要弯腰或匍匐、逆风而行。

  6、疏散后的集结点为空旷的地方,并要用双手抱头,防止被砸,要避开建筑物和电线。

  三、火灾现场处置

  1、发现火情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和分管领导和部门电话。

  2、立即切断电源,撤离易燃、易爆物品,打开所有出口通道。

  3、使用灭火器及其它灭火器材,奋力灭火。

  4、抢救受伤人员,重要财产:如现金、贵重物品、帐册等。

  5、保护现场,维护秩序,防止外人趁火打劫。

  6、根据火灾情况,疏散人员。

  7、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的火场总指挥报告情况,带领职工服从统一指挥。

  四、有关要求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命令、指示一经发出全体干部职工必须立即到岗到位,凡发现不到岗到位者追究责任。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3、本预案一旦启动,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保证24小时手机开机,凡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将追究个人责任。

  幼儿园防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对地震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有序地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消除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平凉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下,贯彻“以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协同行动、专群结合的工作原则,有力有序地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地震局迅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民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县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地震局、发改局、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卫生局、文广局、安监局、食药监局、科技局、粮食局、煤炭局、商务局、规划局、旅游局、电信局、气象局、电力局、公路段、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武警灵台支队、公安消防大队、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石油公司、东运集团灵台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向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制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3)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4)根据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5)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紧急支援。

  (6)统一审核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7)协调乡镇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主任由县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震情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监测、灾情信息、新闻宣传、物资保障等小组。

  2.4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及时了解、收集、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制定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并督促落实;协调配合外地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3)监视震情和提出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4)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统一信息发布渠道和内容,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传递和汇总;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并及时提出震情监测方案和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建立健全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和宏观观测网,确定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灾情速报和宏观异常观测。 

  3.2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地震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预测时间和灾害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即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做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即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即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报。

  3.2.2地震预警的发布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可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地震局报告。

  3.3预警预防行动

  地震预警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短期地震预报—临震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相应的防震工作部署及预防行动。

  3.3.1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与防震工作部署

  县地震局根据国家、省、市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提出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批转执行。 

  3.3.2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准备

  短期地震预报发布后,县地震局按照市地震局的安排,及时开展全县震情跟踪监测,提出防震工作方案,上报县防震减灾指挥部,由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及时部署防震准备工作。

  3.3.3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发布临震预报后,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有关部门对重大工程、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3)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适时组织群众疏散和重要财产转移。

  (5)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措施。

  (6)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7)督促落实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章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1)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Ⅱ级:重大地震灾害,是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至30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Ⅲ级:较大地震灾害,是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至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Ⅳ级:一般地震灾害,是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一般或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Ⅳ级或Ⅲ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的先期处置,均以事发地县人民政府为主。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县地震局立即向省、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获取地震参数,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2.2  震情灾情速报

  震情灾情速报工作由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灾情速报人员在震后30分钟内用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市、县地震部门报告震感、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破坏程度等情况。县地震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地震灾情速报信息,在1小时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地震灾情首报后,地震灾情速报员和地震部门应进一步调查了解核实灾情,进行续报。地震灾情速报人员应按震后1、2、6、6、6… 时间间隔向地震部门报告灾情动态信息。县地震局在灾情首报后至省、市、县地震现场工作组到达震区之前,确定专人负责与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按1、2、6、6、6…小时的时间间隔向上级地震部门报告地震灾情动态信息。并将各种渠道了解、掌握和汇总的地震灾情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地震局。

  4.2.3  地震灾害损失报告

  县民政局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收集、汇总、核查、报告工作。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本行政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地震灾害损失情况报告同级民政部门。县民政局负责将审核汇总的全县地震灾害损失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4  信息发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灾区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

  4.3指挥与协调

  4.3.1  Ⅰ级、Ⅱ级响应

  I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政府领导,同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地震应急工作,统筹调配本省及各市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搜救,负责人为省政府领导。

  4.3.2  Ⅲ级响应

  在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应急工作,并启动本预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县政府及时召开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2)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大队、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现场工作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3)请求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4)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5)督促灾区乡镇政府及时开展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等重点目标加强保卫。

  (6)调集全县力量对地震灾区进行支援和救助。

  4.3.3   Ⅳ级响应

  在市、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请求调用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或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经省政府授权,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全省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地震局局长。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

  (2)及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督导灾区所在乡镇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等事件。

  (3)县地震局协助省市派出的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和灾害评估等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灾情和受灾乡镇政府的请求,县政府确定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支援。

  (5)必要时请求省市地震局支持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4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迅速撤离危险区的居民,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2)迅速实施紧急医疗救护,落实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措施。

  (3)迅速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落实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5)设定警戒区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疫情的发生。

  (6)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7)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8)向单位和个人征用、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9)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灾区政府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

  (10)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11)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4.5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地震局协调组织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消防大队组织调动人员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并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县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

  县水务局、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供、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

  县交通局、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破坏的交通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各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县民政局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次生灾害防御

  县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县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住建局、安监局、工信局、煤炭局负责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县国土局会同住建局、水务局、交通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县发改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行业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县地震局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小组,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可通过市人民政府向邻近灾区的市(县、州、区)人民政府请求援助。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协助国家或市级地震灾害评估小组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规范准确地做好地震信息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较大地震发生的可能。

  (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第五章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健全完善通信网络,及时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配备应急通讯设施,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地震局应迅速开通通信网络,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县工信局及时协调中国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要及时恢复本部门受损的通信设施,及时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提供保障。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地震局和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要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准确掌握重点监视防御区拥有的各种救援设备的性质、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及时更新。

  县气象局做好地震中心移动气象观测站等设备的储备。

  5.3应急队伍保障

  5.3.1应急队伍的资源

  人员抢救队伍: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人武部和武警部队、乡镇基干民兵、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设施抢险、通信设施抢险、交通设施抢险、市政设施抢险、水利设施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矿山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各级医院急救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小组。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5.3.2  应急队伍组织方案

  应急队伍组织方案表

  队伍类别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  队伍

  社区地震应急            志愿者队伍

  国家、省、县地震救援队、县武警中队

  邻区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  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公安、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区特种          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县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省、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邻区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县地震局和        住建局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省、市地震局和住建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区地震局和 住建局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5.4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东运集团灵台分公司及运输企业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道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5电力保障

  县电力局负责维护和抢修地震灾区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及设备,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食药监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及时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保障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安全。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民政等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抚慰、心理干预等方面的帮助。

  5.7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8物资保障

  县发改局、粮食局负责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县商务局负责调配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市场供应。

  县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9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款项的筹集。

  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资金的发放和社会救助资金的接收及管理工作。

  5.10  社会动员保障

  地震灾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县人民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为灾区开展捐款捐物等活动。

  5.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利用城市公园、绿地、林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在公共场所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5.12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主要包括防震减灾综合信息系统、地震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地震现场信息的接收处理系统和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会议系统。

  第六章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

  6.1公众宣传教育

  6.1.1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协调机制

  县地震、科技、民政、农牧、教育、文广等部门要积极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掌握正确的防震减灾知识。

  6.1.2向社会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的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民众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6.2培训

  各级防震减灾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应急管理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6.3演练

  各级防震减灾指挥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任务分工,充分整合应急救援力量,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县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6.4监督检查

  经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授权,由县地震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灵台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第七章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当我县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会舆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7.2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当发生M3.0级以上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时,县地震局立即向市地震局获取地震参数,并报告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同时开展震情与灾情速报,视情况做好应急工作。

  7.3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政府应及时上报县地震局。由县地震局负责,派出工作组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指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

  7.4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期间,县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

  7.5邻近地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近地区,但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第八章附 则

  8.1预案的制定

  8.1.1  制定专项预案

  1.制定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专项预案。由县卫生局牵头,县食药监局、环保局、质监局配合,制定应急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队伍日常管理和培训演练方案,明确应急队伍规模,人员来源(包括地方和部队两块)。合理划分应急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明确职责任务、队伍集结方式、应急卫生药品器械储备供应等信息,掌握全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伤员接收救治能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对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灾区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防治。

  2.制定应急通信保障及通讯设施抢修专项预案。由电信公司牵头,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配合,按照保障抗震救灾通信要求,制定应急通信保障和快速启用方案,确定抢修应急通信必需的装备设备型号、数量、储备地点、管理人员及联络方式。

  3.制定电力设施保障及抢修专项预案。由县电力局负责,按照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医院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点等电力供应不间断的要求,制定应急电力抢排险方案。组建电力应急抢排险队伍,明确队伍集结方式,抢修损坏供电设施设备、车辆储备与调拨,备用发电机和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绘制并及时更新电子版城乡电网分布信息图表。

  4.制定交通运输保障及抢修专项预案。由县交通局牵头,公路段配合,负责制定道路桥梁抢排险方案,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设施抢险抢修。组建交通设施应急抢排险队伍,明确队伍集结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培训,确定抢修损坏道路桥梁必需的设施、设备、材料、车辆储备与调运。绘制并及时更新电子版城乡道路桥涵、交通沿线次生灾害源分布信息图表。制定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社会车辆紧急征用方案,明确征用方式及补偿办法,掌握社会车辆运力分布、车主以及联络方式,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协调运力,保证优先运输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灾民疏散。

  5.制定全县设施抢排险专项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制定供排水、供暖、供气等全县基础设施抢排险应急方案,抢修恢复全县基础设施,满足灾区民众生活生产所需。组建全县基础设施应急抢排险队伍,明确集结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培训,确定必需的应急抢排险维修器材的储备与调运。绘制并适时更新电子版给排水、供暖、供气管网分布等全县基础设施信息图表。制定建筑物工程抢排险方案,组建队伍,明确职责。摸清工程抢险所需起重、挖掘、破拆等设备社会分布,制定紧急征用方式及补偿办法,适时更新相关信息。

  6.制定救灾救助物资保障专项预案。

  (1)由县民政局负责,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应急救灾物资存储、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机制,确定城区内救灾物资存储种类、数量、地点、调拨及配送方式,建立大宗救灾物资的生产厂家、调配渠道、紧急配送方式,适时更新相关信息。制定调入和捐赠救灾物资的接受、保管、发放等制度。明确组织、联络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县公安局、武警支队配合,制定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方案,确定灾民转移和安置路线、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发放站等。

  (2)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按照防护用品、生命抢救、救援运载、临时食宿、污染清理、动力燃料、工程设备、器材工具、照明设备、通讯广播、交通运输和工程材料分类统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绘制储备情况统计表和分布图。分析评估全县各类灾害事故危害预测等级,建立物资储备更新管理制度,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安排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所需应急物资种类和储备数量。

  7.制定治安保障专项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武警支队配合,制定灾区、重点目标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制定火灾预防及抢排险专项预案。由县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火灾预防及抢排险方案,建立更新火灾灾害源信息库。

  9.制定地质灾害预防及抢排险专项预案。由县国土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预防及抢排险方案,建立更新地质灾害源信息库。

  8.1.2  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灵台县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内部评审,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地震局备案。

  8.1.3  制定重点监视区和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预案

  由县地震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8.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企业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制定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地震局备案。县地震局要制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报市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若涉及重大事项变更或调整应适时修订。本预案由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防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常常需要预先准备应急预案。那么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才是好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地震火灾应急预案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组织体系

  2.1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預測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地震預報,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重大地震灾害

  6.2.1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預測、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内地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内地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发布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附则

  11.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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